微信提現2000元被收1元“服務費”,他把騰訊告上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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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日,我在微信錢包中提現2000元,被被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提現服務費的名義扣劃走1元。被告的行為侵犯瞭我的合法權益,我要求被告返還扣劃的財產,並停止後續扣費行為。”
2017年2月23日上午,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瞭湖南聞勝律師事務所律師餘仁財起訴騰訊一案。庭審持續瞭一個小時,庭審焦點集中於騰訊於2016年3月1日起向微信零錢提現收取服務費,是否屬於合法合理的合同變更。法庭未當庭宣判。庭審後,餘仁財接受瞭雷鋒網的采訪,他把自己的行為稱為“公義訴訟”,“收不收費、什麼時候收費、收費標準是什麼,完全由騰訊單方面決定,這顯然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他表示,如果嚴格依照法律,法院應完全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被告騰訊:用戶協議裡有關於收費的內容,而且我們提前通知瞭去年2月,微信宣佈瞭將從2016年3月1日起,對微信支付提現功能收取手續費的決定。費用標準為用戶提現金額的 0.1%,每筆提現至少收取 0.1 元。微信還為每位用戶提供瞭1000元的免費提現額度,即提現超出1000元後,才會按照標準收取費用。3月1日,也就是微信開始對提現收費首日,餘仁財從“零錢”中提現瞭2000元,最終被收取瞭1元的服務費。庭審上,微信表示,收費並不是出於營利的考慮,而是因為每一次支付和轉賬行為,銀行都會向微信支付收取手續費,微信向用戶收費隻是為瞭平衡這部分成本。微信同時表示,作為用戶的餘仁財在使用微信和微信支付時,即已同意瞭《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和《微信支付用戶服務協議》,這兩份協議中都有關於“條款變更後,如果你繼續使用本軟件,即視為你已接受修改後的協議”的規定;同時,《微信支付用戶服務協議》第五條有關於“服務費用”的規定:

“您理解,本服務附帶營運成本,為瞭持續營運,本公司有權向您收取服務費用,服務費用的收取方式以您在使用本服務時收到的各類通知、告知為準。本公司發出的有關收費的各類通知、告知均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您若在收到有關收費的各類通知或告知後仍然使用本服務,則視為您已無條件同意按照相關通知、告知所約定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條件向本公司支付服務費用。”

在開始收費前,微信也在零錢頁面、常見問答解答等顯要位置進行瞭通知。微信甚至質疑餘仁財的動機,“3月1日前,原告賬戶餘額僅29.1元,完全可以無成本地提現出來。但在3月1日,原告先是大額充值2000元,然後進行提現,因為超過免費限額最終才被收費。”原告餘仁財:微信支付用戶協議違反合同法,是無效協議對於這些事實,餘仁財並不否認,但是在他看來,微信的收費通告、《微信支付用戶服務協議》第五條都違反《合同法》,屬於將微信提現收費之單方面意志強加給原告。餘仁財的具體辯護意見主要集中在三點:第一,微信提現之前免費後來收費,屬於變更原合同或新增合同內容,同時因為涉及財產,所以要根據《合同法》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訂立合同。但是,微信的收費公告令原告面臨兩難的選擇,或無從選擇:一是進行提現並被迫接受被被告扣費;二是不進行提現操作,雖然不會被被告扣費,但原告微信“零錢”名下貨幣財產則因為受到被告“提現收費”的脅迫而不能一如既往的自由支配。所以,被告的收費公告和提示,並非要約,而是被告以此形式將其單方面提現扣費意志強加於原告。第二,微信的收費公告發出後,原告餘仁財繼續使用微信支付並不代表對提現收費的承諾。因為首先承諾要原告明確表示,而不是被告提出的“使用即表示同意”;其次,同一個使用微信和提現的行為,不應該既在免費期表示用戶同意免費,又在收費時表示用戶同意收費。第三,《微信支付用戶服務協議》第五條的規定,加重瞭原告的財產損失責任、剝奪瞭原告選擇的權利、協商的權利等,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定,該條為無效條款。“碰瓷”還是“公義訴訟”?關於這個案件還有兩個小插曲:第一,2016年3月,餘仁財就提出瞭訴訟,不過是在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但因為《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已經將管轄法院約定在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最終被移交;第二,2014年,餘仁財就曾因在路邊停車被收12元停車費將長沙市政府告上法庭,案件曾引起廣泛的媒體關註。回到這個案件,騰訊認為自己“委屈”的點在於,原告餘仁財是故意大額充值,而他的訴訟請求無異於讓騰訊免費為其提供提現服務,同時承擔銀行手續費的成本。但是作為普通用戶的我們,或許更應該認真思考下餘仁財的做法的意義。網絡服務協議其實是一種新型的合同關系,和傳統的一般由雙方訂立的合同不同,網絡服務協議主要由互聯網公司單方面訂立,以冗長的條文一次性展示在用戶面前,同時隻要用戶點擊確認或繼續使用軟件即表示同意。早在2001年,就發生過易趣網的用戶因《用戶協議》變更將其告上法庭的案件,用戶的理由是“《服務協議》長達67頁,過於冗長,致使用戶不能閱讀全文,故用戶不應受該協議的約束。”現在,已經很少因這個理由出現類似的訴訟,餘仁財的訴訟算是新的質疑網絡服務協議不合法的理由,在線上支付的普及度和形式越來越多的今天,認真對待網絡服務協議,是用戶和互聯網公司共同的責任。餘仁財對雷鋒網表示,這也是他把自己的行為稱為“公義訴訟”(非公益訴訟)的原因。不過,對於判決結果,盡管餘仁財認為法院應完全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雷鋒網(公眾號:雷鋒網)倒一點也沒有那麼樂觀。 雷鋒網原創文章,未經授權禁止轉載。詳情見轉載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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