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我們來看看微信域名案中的焦點

電子菸 按:作者系北京尚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建&張蜜律師。計算機網絡域名是在網絡環境下產生的與商標、商號等相類似的區別域名使用人和其服務的標識性功能。由於域名的民事權益屬性,域名與商標、商號等民事權益主體之間的沖突不斷。近日炒的沸沸揚揚的微信域名糾紛案便是其中之一。
2015年12月1日,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香港秘書處(ADNDRC)收到投訴人騰訊控股有限公司(“騰訊公司”)對“li ming”擁有的域名weixin.com的投訴;2016年1月29日,香港秘書處行政專傢組對該投訴作出裁決,其中首席專傢王則左(Samuel WONG)和合作專傢胡士遠(Sebastian HUGHES)支持投訴人騰訊公司的請求,裁決將爭議域名轉移給騰訊公司所有,合作專傢遲少傑(CHI Shao Jie)則於2016年2月1日給出不同的仲裁意見,認為在未解決好“li ming”對爭議域名是否具有合法權益前提下不具有裁決轉移爭議域名的條件,因此應當駁回騰訊公司的投訴。香港秘書處行政專傢組的裁決作出後,北京將至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現域名weixin.com的所有者,“北京將至網絡公司”)和被投訴人“li ming”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訟騰訊公司,要求確認爭議域名的註冊和使用不具有惡意,不侵犯騰訊公司的合法權益,確認對爭議的域名享有合法權益,有權繼續持有並使用爭議域名。日前,海淀法院受理瞭此案。該案是域名糾紛案件的典型代表,對域名爭議的解決,甚至域名歸屬的規則將具有深遠的指導性意義,因此,本文試圖通過該案件對域名爭議解決程序及域名侵權的認定進行粗淺的探討。域名爭議解決根據域名的最終管理機構的不同,域名分為國際域名和國內域名。

其中國際域名包括以“.com”、“.net”、“.org”結尾的域名,由互聯網名稱與數碼分配公司(“ICANN”,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負責管理;
國內域名包括“.cn”、“.中國”、“.公司”、“.網絡”域名,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負責管理。國際域名和國內域名爭議依法適用不同的爭議解決程序。

法律適用國際域名糾紛案件,即涉外域名糾紛案件,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國際組織的,二是域名註冊地在外國的,包括“.com”、“.net”、“.org”結尾的域名糾紛案件,如微信域名糾紛案。

對於涉外域名糾紛案件,域名爭議解決機構適用ICANN於1999年10月24日實施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政策”)、《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及《ADNDRC關於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之補充規則》電子煙等相關規定,若經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裁決前後或在仲裁過程中,域名爭議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優先適用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無國際條約的,依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編的規定。對於國內域名糾紛案件,依法適用《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管理辦法”)、《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爭議解決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規的規定。爭議解決程序涉外域名爭議解決程序對於涉外域名糾紛案件,根據政策第4(k)的規定,域名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訴諸強制性的域名爭議解決行政程序予以解決,或在強制性的域名爭議解決行政程序發起之前或經該程序作出裁定以後,就同一域名爭議提起司法訴訟,該訴訟將具有獨立的法律效力。通過強制性的域名爭議解決行政程序,專傢組僅可以做出將爭議域名撤銷或轉讓的裁定,該裁定作出後,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將有權依據該裁定指令域名註冊機構撤銷或轉讓爭議域名,但若收到司法訴訟的正式文件如蓋有法院公章的起訴書復印件時,域名註冊機構將暫停執行該裁定直至:(1)域名註冊機構確信爭議在雙方之間得以圓滿解決;(2)域名註冊機構確信起訴已被法院駁回或被撤回;(3)域名註冊機構收到法院駁回起訴的通知或判定無權繼續使用的通知。在微信域名糾紛案件中,香港秘書處行政專傢組作出裁決後,若收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將暫停執行該裁定。但值得註意的是,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對域名糾紛的仲裁與通常意義上的涉外仲裁有嚴格的區別,主要包括:(1)適用的爭議類型不同。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仲裁僅適用涉外域名註冊、使用引起的糾紛;具有涉外因素的糾紛根據雙方的仲裁協議進行涉外仲裁。(2)救濟途徑不同。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裁決前後或裁決過程中,域名爭議當事人均可將該爭議提交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訴訟的結果具有獨立性;涉外糾紛經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3)裁決結果和履行義務人不同。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僅可做出將爭議域名撤銷或轉讓的裁定,但涉外仲裁不限於此。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作出後,域名註冊機構有權根據該裁定進行撤銷或轉讓爭議域名,但涉外仲裁裁決的履行義務人為涉外糾紛的當事人。國內域名爭議解決程序國內域名糾紛案件與涉外域名糾紛案件的解決程序相似。根據管理辦法、爭議解決辦法的相關規定,國內域名爭議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認可的爭議解決機構受理解決,爭議解決機構實行專傢組負責爭議解決的制度,在投訴人投訴前、爭議解決程序進行中,或者專傢組作出裁決後,域名爭議當事人均可以就同一爭議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基於協議提請中國仲裁機構仲裁。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決隻涉及爭議域名持有者信息的變更。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決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裁決服從於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域名投訴條件的認定根據政策第4(a)條、爭議解決辦法第8條的規定,提起涉外域名或國內域名投訴並最終得到支持,應滿足的條件基本相同,具體如下:爭議域名與投訴人(原告)所持有的名稱、商標電子菸、標記相同或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訴人(被告)對該域名本身並不享有合法的利益;被投訴人(被告)對域名的註冊和使用均為惡意。在騰訊公司投訴“li ming”域名侵權案件中——根據香港秘書處行政專傢組的裁決,爭議域名weixin.com於2000年11月21日註冊,並最終於2015年7月10日或之前轉讓給 “li ming”;騰訊公司於2011年推出“微信”電訊服務,並於2011年在香港、2012年及以後在中國大陸註冊“微信/WeChat/WEIXIN”等商標。香港秘書處行政專傢組多數成員基於:(1)爭議域名與騰訊公司的“微信”商標是否相同或具有混淆性僅需比較爭議域名的顯著部分與投訴人的商標用字,不需考慮其他因素。鑒於爭議域名完整包含在騰訊公司的“微信”商標中,故具有混淆性。根據WIPO Overview 1.4,專傢組多數成員認為即使爭議域名註冊在先,亦不能作為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答辯;(2)“li ming” 受讓爭議域名的時間視為“新註冊”,晚於騰訊公司對“微信”商標的註冊,“li ming”對 “weixin” 的使用也並未得到騰訊公司的授權,因此,“li ming”對爭議域名不具有合法權益;(3)鑒於爭議域名晚於騰訊公司對“微信”商標的註冊,“li ming”明知騰訊公司的商標“微信”,仍重新註冊爭議域名,構成惡意註冊,基於以上三點,香港秘書處行政專傢組多數成員認為政策第4(a)條規定的三項條件均得到滿足,最終作出將爭議域名轉移給騰訊公司的裁定。微信域名案件屬權論證並不令人滿意微信域名侵權案中,但經仔細研究,不難發現香港秘書處行政專傢組對於域名權屬的認定的論證並不令人滿意。第一,將爭議域名與騰訊公司的“微信”商標用字機械比較,包含、相同或相似即可認定爭議域名與“微信”商標具有混淆性。不考慮爭議域名指向的網站的經營項目或內容與騰訊公司通過“微信”商標提供的服務或內容是否相同或相似,也不考慮註冊商標的公眾知曉程度,即隻要爭議域名用字與商標用字相同或相似即被認定具有相同性或混淆性,該認定難免過於機械、僵化;第二,爭議域名註冊在先,經轉讓後,專傢組卻僅根據《WIPO意見》將受讓認定為“新註冊”,進而推斷爭議域名晚於“微信”商標的註冊,從而得出“不享有合法權益”的結論,難免過於主觀;第三,基於“微信”商標註冊在先的推斷,認定爭議域名的註冊和使用具有惡意。因此,我們不難發現,專傢組對於域名侵權的說理一直是在自己臆想的怪圈裡徘徊,也即,爭議域名註冊在先並無實際意義,隻要在其後有與爭議域名在字符上存在包含、重復的註冊商標,那麼在先註冊的爭議域名便“不具有合法權益”,若爭議域名被轉讓後由受讓人使用的,則受讓人對該域名的使用便當然的被認定為具有惡意。根據上述邏輯,我們不難得出,無論是在先註冊的域名還是在後註冊的域名,該域名的權屬及該域名是否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權利一直是處於變動之中的,例如本人於2001年經合法的程序申請註冊瞭一個域名,但本人對該域名是否享有所有權,其實連我自己也是不能確定的,可能其後註冊的商標的字符可能會和我註冊的域名相同、包含、或相似。在馬子健訴微軟公司域名權屬糾紛中,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微軟公司的“microsoft”商標先於爭議域名註冊,且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消費者已將電子菸“microsoft”一詞與微軟公司緊密聯系在一起,微軟公司對爭議域名的主要部分“microsoft”享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權益,2012年12月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高民終字第3647號民事判決書,維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上述意見。而在微信域名糾紛案件中,騰訊公司的“微信”商標註冊晚於爭議域名,但卻裁定騰訊公司對“weixin”享有排他性的合法有效的民事權益,那麼問題是, 2011或2012年才為公眾瞭解的“微信”,為什麼使得2000年註冊的域名weixin.com喪失合法權益呢?關於“域名的註冊、使用具有惡意”的認定,政策或解釋也給出瞭相似的規定,包括:(1)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為域名的;(2)為商業目的註冊、使用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3)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4)註冊域名後自己並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註冊該域名的;(5)其他惡意情形。根據上述規定,“域名的註冊、使用具有惡意”主要取決於域名持有者註冊、使用域名的目的是否正當、合理,與爭議域名、商標的註冊時間先後並不必然相關,因此脫離域名持有者對爭議域名的註冊、使用目的,單從註冊時間先後來當然的推斷爭議域名的註冊、使用具有惡意是不符合正常商業價值判斷的。況且在沒有解決好“li ming”對爭議域名是否享有合法權益的情況下,來認定對爭議域名的使用是否具有惡意,就屬於本末倒置瞭。總之,在微信域名糾紛案件中,專傢組對爭議域名符合投訴條件的說理是不令人滿意、信服的。一系列的疑問:如域名轉讓後是否視為新註冊、如何判斷是否對爭議域名享有合法權益、騰訊公司“微信”商標註冊後對爭議域名的使用是否構成惡意等,其中決定是否享有合法權益和是否構成惡意註冊、使用問題的前提是判斷爭議域名轉讓是否構成新的註冊,該問題也是判斷爭議域名是否侵權的核心問題,是解決爭議域名權屬的關鍵。當然,對於這一系列的疑問,我們仍需耐心的等待人民法院的最後判決,也期待法院最終的裁判能對之後出現的大量的域名權屬糾紛案件以具體、清楚、明確的指引。[作者介紹]尚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建&張蜜律師。北京尚倫律師事務所是一傢專長於提供投融資領域和知識產權領域法律服務的綜合性律師事務所,曾為順為基金、真格基金、經緯、DST、晨興、KPCB、IDG、險峰華興、N5 Capital、Hammer Capital、清科創投、啟迪創投等數十傢境內外投資機構對外投資提供法律服務。同時也曾代表數百傢企業接受境內外投資人的投資並為上述公司設計員工股權激勵制度,其中包括金山軟件、小米科技、口袋購物等知名企業。註:本文系作者為雷鋒網(公眾號:雷鋒網)獨傢撰稿,轉載請聯系並標註以上內容,侵權必究。 雷鋒網原創文章,未經授權禁止轉載。詳情見轉載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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